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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大力提升執法質效的通知》(環辦執法〔2025〕20號,以下簡稱《通知》),旨在著力提升行政檢查的規范性和精準度,確保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政策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優化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致力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營商環境持續改善。202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要求著力解決企業反映強烈的檢查頻次過高、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突出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生態環境部此次印發的《通知》,正是為了貫徹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舉措。
二、《通知》主要內容
(一)日常檢查:統籌高效,避免盲目
《通知》要求,日常檢查不得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公布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要求,避免以“巡查、調查、核查、調研”之名行檢查之實。檢查前要全面調取企業基礎信息,綜合研判環評、“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危廢經營、移動執法、行政處罰等數據,預判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狀態與違法風險點,提升現場檢查質效。能通過資料核查、線上核實、數據分析等非現場方式實現有效監管的事項,不再開展現場檢查。
(二)個案檢查:精準科學,減少打擾
對于個案檢查,《通知》強調具備非現場監管條件的檢查事項不再入企檢查,減少對企業的打擾。如果出現環境質量發生異常波動的情況,要在溯源分析的前提下,盡可能縮小范圍,精準檢查。同時,要充分利用用電、用能、視頻等生產治理設施工況監控手段,加強實時監控能力,實現設備開停有數、治污效果可查。
(三)專項檢查:合法必要,注重實效
專項檢查應嚴格控制數量、范圍、內容和時限,注重實效。事先擬訂檢查計劃,經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按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不需重復報批備案,不受本地區公布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限制;實施本級部署的專項檢查,計入年度檢查頻次。
(四)分級分類監管:差異化管理,合理配置執法資源
《通知》明確,對于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以排污許可管理類別和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為基礎,對檢查對象科學分級,根據企業守法情況動態調整。根據企業分級結果,合理設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頻次,實行差異化監管。同時,要強化標識化管理,通過對檢查對象精準“畫像”,為綜合統籌現場檢查活動提供依據。
(五)聯合檢查:避免多頭檢查,減少企業負擔
《通知》要求積極推進聯合檢查。日常檢查、個案檢查與專項檢查可以統籌實施的,應當合并開展。不同層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同一檢查對象均有檢查計劃的,及時協商后由一方獨立檢查或開展聯合檢查。推進跨部門聯合監管執法,重點關注不同領域檢查標準沖突問題并積極協調解決,避免企業無所適從。
三、不會放松監管
減少對企業的現場檢查,會不會導致放松對企業的環保監管?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裴曉菲明確表示,減少現場檢查,并不意味著不監管。近年來,生態環境部積極打造智慧執法體系,指導地方在水、氣、固廢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非現場監管執法經驗,執法方式已經由原來的“人防”逐漸轉向為“技防”。重點排污單位都安裝了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這些單位是否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門坐在辦公室里就能知道。
同時,減少現場檢查,減的是對環保守法企業的檢查。《通知》要求強化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對信用良好、正面清單內的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對失信企業、正面清單外的企業,則要重點監管。此外,生態環境部還將強化對惡意違法行為的懲治,狠抓違法后果嚴重、主觀惡意明顯的重點案件辦理,堅決守牢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四、重要意義
生態環境部此次印發的《通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規范行政檢查,提升執法質效,既能有效減輕企業負擔,又能確保生態環境監管不缺位、不越位,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