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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框架和執法實踐中,當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使用時,排污單位和為其提供服務的運維單位均可能面臨處罰。責任的具體劃分需依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綜合判定。
一、排污單位承擔主體責任
法定責任明確:《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核心法律明確規定,排污單位是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性的法定責任主體。即使設備運維已委托給第三方,排污單位的這一主體責任也不可轉移。地方性法規(如《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管理條例》)也反復強調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行政處罰首要對象:當出現設備未校準、數據異常未處理等違規情形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常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等條款,直接對排污單位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責令停產整治。實踐中存在大量案例(如廣州某洗水廠、東莞某紡織公司被罰)。
最終責任承擔者:即使事故或違規由運維單位的過錯引起,排污單位仍需首先承擔行政處罰。國務院相關政策文件明確“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之后,排污單位可依據與運維單位簽訂的合同條款進行追償。
(冷干法煙氣在線監測系統)
二、運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獨立違規行為的處罰:若運維單位自身存在未按技術規范維護(如使用過期標液、未及時修復故障)或參與數據造假等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直接對運維單位進行處罰,罰款額度常在5萬元至10萬元。案例包括廣州某運維單位因違反HJ355-2019規范被罰、葫蘆島某運維公司未履行手工比對義務被罰。
刑事與行政責任疊加:如果運維單位的行為涉及篡改數據、干擾設備運行,性質惡劣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污染環境罪。相關司法解釋(如“兩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此類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且對運維人員會“從重處罰”。
納入直接監管:多地法規(如江西、河南)已將運維機構明確納入生態環境部門的直接監管范圍,要求其建立管理制度、人員持證上崗,并接受電子運維系統實時監控。未履行義務的運維單位可能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影響其參與政府項目。
三、責任劃分的關鍵依據
過錯程度與行為性質:
設備故障未及時修復:主要由運維單位技術疏漏導致時,運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數據造假或惡意干擾:若排污單位指使或默許,雙方均需擔責(可能涉刑);若運維單位獨立實施,運維單位承擔主責。
未履行監管義務:排污單位若未提供合規站房等必要條件,或未審核運維記錄,需承擔主體責任。
技術規范與合同約定:生態環境部門判定責任時,核心依據是《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等技術標準。同時,排污單位與運維單位簽訂的合同中關于服務標準(如校準頻次、故障響應時間)的條款,是民事追責的重要依據。
地方立法的細化:部分省份(如江西、河南)通過地方性法規,將“數據有效傳輸率不達標”、“擅自拆除設備”等具體情形明確列為“未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并針對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設定了差異化的處罰幅度。
四、執法趨勢與典型案例
“雙罰制”常態化:當前執法實踐中,對設備不正常運行或數據造假的案件,生態環境部門普遍采取同時對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進行處罰的模式。典型案例包括:
廣州某洗水廠(罰6萬)及其運維單位(罰5.5萬)。
東莞某紡織公司及其第三方機構因數據造假雙雙被查處。
葫蘆島某運維公司因違反HJ75-2017規范被罰8萬元。
監管技術升級:生態環境部門廣泛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電子運維系統”等平臺,對設備運行狀態、參數設置、運維記錄進行實時監控和智能分析(如廣州通過數據異常鎖定違法)。
信用懲戒與聯合約束:違法的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可能被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黑名單,影響其融資、招投標。生態環境部門還可商請財政部門核減企業電價補貼,或限制運維單位享受稅收優惠。
五、合規建議
對排污單位:
建立健全設備管理臺賬,嚴格定期審核運維記錄,確保對異常數據的標記真實有效。
審慎選擇具備專業資質(如ISO9001認證)的運維單位,并在合同中清晰約定服務標準、數據質量要求及違約責任(尤其需包含賠償因運維過失導致行政處罰的條款)。
對監控平臺發現的異常數據必須及時響應并按規定處理,避免因“未標記”或“虛假標記”被認定為逃避監管。
對運維單位:
嚴格執行HJ355、HJ75等國家及地方技術規范,確保校準、比對、故障響應與修復等操作完全合規。
建立獨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妥善保存所有原始運維記錄(至少5年),并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
如發現排污單位有授意造假或干擾設備運行的要求,必須堅決拒絕并立即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以規避連帶責任風險。
(熱濕法煙氣在線監測系統)
總結: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規定使用,排污單位作為法定責任主體,是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的首要對象。運維單位若存在技術違規、疏忽或主觀惡意行為(如數據造假),則需承擔連帶行政責任,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兩者的具體責任劃分需緊密結合違法事實細節、是否違反強制性技術規范、合同約定以及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規定。但必須明確,排污單位對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性的主體責任是法定且不可轉移的。雙方均應高度重視合規管理,以有效防范法律風險。
關于新澤儀器
新澤儀器作為專業的環保監測設備供應商,專注于為污染源監控提供先進的解決方案。其主營設備包括各類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如COD、氨氮、總磷、總氮、重金屬等監測設備)和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用于實時、準確地監測企業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幫助排污單位滿足環保法規要求,實現達標排放。這些設備是構建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的關鍵硬件基礎。